作者:王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毕秀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网络安全审查是网络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2021年12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网安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网安审查办法》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并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根据审查实际需要,增加证监会作为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同时完善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因素等内容。 《网安审查办法》内容可以概括为:适用范围、网安审查工作机制(监管机构)、网络安全审查资料、审查程序、总体审查时间、网安审查的关注要点等内容。 一、 适用范围 二、网安审查工作机制(监管机构) 三、网络安全审查资料 四、审查程序 笔者将网络安全审查程序予以了简要归纳整理,主要包括四步,即: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初步审查、复审及批准,具体而言, 五、总体审查时间 在前述的“审查程序”部分,已经涉及到审核时间问题,为了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审核时间,笔者特别从审核时间角度出发,予以归纳整理。 六、网安审查的关注要点 注: [1]参见《网安审查办法》第2条 [2]参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 [3]参见《网安审查办法》第21条 [4]参见《网安审查办法》第7条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76条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76条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76条 [8]参见《网安审查办法》第4条 [9]《网安审查办法》第8条 [10]《网安审查办法》第9条 [11]参见《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 [12]《网安审查办法》第14条 [13]《网安审查办法》第10条 [14]参考《数据安全法》第三条第一款 跨境收款[15]参考《数据安全法》第三条第二款 [16]参考《数据安全法》第三条第三款 [17]参考《数据安全法》第四条 郑重声明:本号“梧桐树下V”位于成都,旗下仅此一家公众号,和其他地域的梧桐树下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站没有任何关系。我们从未主动联系企业进行商务合作。一切以“梧桐树下”主动联系的,均非本公司所为。 ![]() |